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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桂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桂荣,曾用名陈贵荣,女,1960年6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方城县,现住上蔡县。2016年12月18日因盗窃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同年12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张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桂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桂荣在上蔡县韩寨乡韩寨集好美家超市收银台前,趁收银员张某不注意,将被害人张某的苹果iphoneSE手机偷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iphoneSE手机价值人民币2216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苹果iphoneSE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桂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娄某、刘新元的证言、辨认照片、视频监控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蔡县公安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被盗手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中国移动统一专用票据、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认[2016]第1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方城县公安局杨楼派出所出具的注销证明、方城县杨楼乡楼新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1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桂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桂荣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所盗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桂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桂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政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