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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孟宪雷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雷,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22号申请执行人孟宪雷,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安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王雪,女,1979年2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22号孟宪雷与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1100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