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余笑梅、汪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笑梅,汪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笑梅,女,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汪建伟,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笑梅与被执行人汪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汪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余笑梅归还借款7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汪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建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海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