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1民初28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紫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紫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879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紫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凫山沙井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东平。委托代理人罗成杰,系广东五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利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辜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紫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创佳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紫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紫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紫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558.5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林永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