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飞、白相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飞,白相维,梁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飞,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相维,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彩田,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艳,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谦、郭德利,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飞因与被上诉人白相维、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梁艳提供了2014年给白相维的转款记录及白相维的对账记录,并称本案是其与白相维共同制造的假欠条。你院重审时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