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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斌江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木城涧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斌江,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木城涧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2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江,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陵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木城涧煤矿,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木城涧。负责人:马成甫,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龙,男,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木城涧煤矿工资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洪宾,男,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木城涧煤矿工资科副科长。上诉人王斌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木城涧煤矿(以下简称木城涧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9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斌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被上诉人木城涧煤矿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龙、佟洪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斌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木城涧煤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000元。理由是:木城涧煤矿未遵守合同约定,无故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木城涧煤矿辩称:被上诉人工作期间违反了员工奖惩办法,木城涧煤矿依照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王斌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木城涧煤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6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斌江于2008年5月1日到长沟峪煤矿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3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2016年3月26日,木城涧煤矿与王斌江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用人单位由长沟峪煤矿变更为木城涧煤矿,王斌江与长沟峪煤矿的相关权利义务由木城涧煤矿承继,王斌江遵守木城涧煤矿的管理制度;原劳动合同期限不变。后王斌江到木城涧煤矿报到工作。王斌江工作至2016年6月23日。2016年7月18日,木城涧煤矿对王斌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于同年7月20日向其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王斌江,你与木城涧煤矿签订的自2008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因你旷工无故不上班,严重违反《木城涧煤矿员工奖惩办法》第九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矿规章制度,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十二)员工连续3天或年度内累计5天无故不上班;在试用期之内的员工若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4天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在审理中,王斌江主张木城涧煤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王斌江认可其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斌江称因老家房子后边的山体滑坡导致房子窗户的玻璃被砸坏故向段里请假,但段里没批,其于2016年6月24日仍然回老家去看看,直至7月份知道木城涧煤矿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其认为不上班是有原因的,不能算旷工。木城涧煤矿辩称与王斌江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木城涧煤矿否认王斌江向段里请假,称没有其请假的记录,公司考勤显示自2016年6月24日起连续旷工,至7月15日已经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以上主张,木城涧煤矿提供以下证据:1、《关于给予王斌江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载明:王斌江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7月15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5天,至今仍未上班。鉴于王斌江严重违反了木城涧煤矿的规章制度,经过段务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木城涧煤矿员工奖惩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建议解除王斌江的劳动合同。报请矿审批。下方有四位领导的签字,均建议解除劳动合同。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16日;2、《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显示针对矿与王斌江解除劳动合同,基层单位意见:建议解除劳动合同;矿审批意见:同意;工会意见:同意。审批时间均为2016年7月16日;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4、《EMS快递详情单》,《EMS快递详情单》显示邮件号码为10491612479l7,寄件人为木城涧煤矿佟洪宾,收件人为王斌江,内件品名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邮件查询》,显示号码为1049161247917的邮件于2016年7月22日18:23妥投,签收人为冯建刚;6、木城涧煤矿另提供《员工奖惩办法》、《木城涧煤矿第四届第七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汇编》及《培训签到表》,证明《员工奖惩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及向王斌江公示。《员工奖惩办法》第九条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矿规章制度,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十二)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的。《木城涧煤矿第四届第七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汇编》显示员工奖惩办法修改条款经过了此次会议审议通过。《培训签到表》显示2016年4月2日对《员工奖惩办法》进行培训的人员中有王斌江的签字。王斌江对《关于给予王斌江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解除事实及依据;对《EMS快递详情单》、《邮件查询》真实性予以认可,称冯建刚是其村的村支书,冯建刚将快递送到其家里。王斌江对《员工奖惩办法》真实性不认可,称没有见过;对《木城涧煤矿第四届第七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汇编》及《培训签到表》真实性认可,但称其没看内容就签字了,实际上没培训。2016年9月6日,王斌江向门头沟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木城涧煤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万元。2016年11月25日,门头沟区仲裁委作出京门劳人仲字(2016)第493号裁决书,驳回王斌江的仲裁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木城涧煤矿对王斌江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木城涧煤矿的《员工奖惩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的,矿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木城涧煤矿提供的《木城涧煤矿第四届第七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汇编》及《培训签到表》能够证明该办法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及向王斌江公示。木城涧煤矿以王斌江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5天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员工奖惩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斌江虽主张家里有事向木城涧煤矿请假,但其也认可请假未批,在未得到木城涧煤矿请假批准的情况下,自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未到木城涧煤矿工作,应视为旷工。木城涧煤矿依据以上规定对王斌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通知了本单位工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王斌江要求木城涧煤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万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驳回王斌江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木城涧煤矿提交的《木城涧煤矿第四届第七次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汇编》及《培训签到表》能够证明《员工奖惩办法》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及向王斌江公示。王斌江认可请假未获批准,但仍于2016年6月24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未到岗工作,该行为违反了木城涧煤矿的《员工奖惩办法》的规定,构成旷工,木城涧煤矿王斌江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5日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达5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工会,不存在违法之处,程序合法,当属有效。王斌江上诉要求木城涧煤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斌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王斌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秦顾萍审判员 吴博文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婧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