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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刑更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波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771号罪犯杨波,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一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崇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8次、单项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