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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景某与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张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065号原告景某,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生,住九台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75年11月22日生,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