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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银柳与段志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柳,段志欣,银柳,段志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359号原告:银柳,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亚飞,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志欣,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银柳诉被告段志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银柳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柳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银柳负担。审判员 马 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