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北环分社与彭凯、彭庚林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北环分社,彭凯,彭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北环分社,住所地宝鸡市北环路。负责人马驳,任主任。被执行人彭凯,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彭庚林,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金台区农村合作信用社北环分社与彭凯、彭庚林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7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为归还借款43800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主动归还了借款本金而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与法不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