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10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霞、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王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0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百合学府售楼处人员,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继芳,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在安丘市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住安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王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继芳银行存款4600元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宗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