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申请执行陈思洁、郑智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陈思洁,郑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射洪县城南美丰嘉苑五幢一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599961798D。法定代表人:冯登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祖国,该行综合业务部经理。被执行人:陈思洁,女,生于1984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居民。被执行人:郑智勇,系陈思洁之夫,生于1983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陈思洁、郑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思洁名下有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思洁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房产,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西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