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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336号原告樊某,女,汉族,1982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代理人陈美玉,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某,男,汉族,1988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员  裴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