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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恒岳贸易有限公司,谢玉华,刘萍,陈卫平,何兴龙,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958号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岳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法定代表人刘萍。被执行人谢玉华,地址岳阳市。被执行人刘萍,地址岳阳市。被执行人陈卫平,地址岳阳市。被执行人何兴龙,地址汨罗市。被执行人杨柳,地址岳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与岳阳市恒岳贸易有限公司、谢玉华、刘萍、陈卫平、何兴龙、杨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岳贸易有限公司、谢玉华、刘萍、陈卫平、何兴龙、杨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岳贸易有限公司、谢玉华、刘萍、陈卫平、何兴龙、杨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恒岳贸易有限公司、谢玉华、刘萍、陈卫平、何兴龙、杨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巴陵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