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1刑初83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廖某,女,194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文盲,务农,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非法采伐其位于乐昌市***自留山“牛屎屈”山岭上的林木。经乐昌市林业调查规划和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非法采伐林木书树种为杉树,采伐面积6.8亩,合计采伐林木蓄积量22.1836立方米。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其具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廖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淑 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嘉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