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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新汉与刘红兵、高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汉,刘红兵,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财保50号申请人:李新汉。被申请人:刘红兵。被申请人:高燕。申请人李新汉与被申请人刘红兵、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新汉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刘红兵在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账户下的所有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收入立即冻结。申请人李新汉提供自己所有的力帆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鄂f×××××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红兵在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账户下的工资、奖金共计50000元。二、查封登记于申请人李新汉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的力帆牌小型轿车一辆。以上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扣留工资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诉前财产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李新汉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