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恢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涂勤刚与孙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勤刚,孙路东,孙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恢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勤刚,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孙路东,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孙路阳,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勤刚与被执行人孙路东、孙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涂勤刚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3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绍德审判员 仝传伟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