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申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昭庆与宋光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昭庆,宋光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昭庆,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见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光喜,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再审申请人王昭庆因与被申请人宋光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昭庆申请再审称,1、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原本归再审申请人所有,后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卖给了被申请人,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涉案房屋因涉及政府旧城改造项目被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与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因涉案房屋被拆迁取得的补偿款和安置房屋。综上,本案纠纷的实质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因政府进行旧城改造引起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再审申请人是否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以及是否应享有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利等问题,均应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认定,涉案房屋相关安置补偿问题也应当由政府统筹安排、决定。据此,原审法院以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正确。王昭庆称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昭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蔚审 判 员  李毅斌代理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