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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587号原告:苏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彩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