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587号原告:苏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应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彩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