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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2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市白牌食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市白牌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2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程春喜,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邢台市白牌食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白新朝,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本院(2015)邢执字第268-2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位于邢台市白牌食品厂名下的邢市国用(2009)第255号房产,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台市白牌食品厂名下的邢市国用(2009)第255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宋立敏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