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37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罗,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启鸿,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罗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志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罗及其辩护人黄启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袁罗与罗晓伟(已判决)、罗俊(另案处理)去到我区大龙街傍江东村江城路15号欧美家私附近,由被告人袁罗持刀威胁方式对路经此地的被害人劳某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未果,被害人劳某伺机逃离。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罗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罗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罗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袁罗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处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罗承认控罪。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意见,并认为:1、被告人是从犯;2、被告人犯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袁罗与罗晓伟(已判决)、罗俊(另案处理)去到我区大龙街傍江东村江城路15号欧美家私附近,由被告人袁罗持小刀用刀背指着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劳某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未果,被害人劳某伺机逃离。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罗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罗某2、罗某1的供述,被害人劳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袁罗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罗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罗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罗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袁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罗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袁罗及同案犯罗某2一致供述该宗抢劫一开始是由罗某1提议,但事后被告人袁罗还是积极参与了抢劫,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院会根据被告人袁罗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基本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袁罗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袁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执行至2018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人民陪审员 彭汝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家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