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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毛某甲、毛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毛某甲,毛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603号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甲被告毛某乙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毛某甲、毛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