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毛某甲、毛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毛某甲,毛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603号原告毛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甲被告毛某乙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毛某甲、毛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毛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