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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青岛嘉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孙信虎、农秋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嘉泰投资有限公司,孙信虎,农秋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12号原告:青岛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云万林、殷增奎,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信虎,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农秋娟,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嘉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信虎、农秋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嘉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1元,减半59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