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蒋纪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蒋纪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731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南会馆(13#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385645X6。法定代表人:沈来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纪顺,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纪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凤祥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建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