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志元、王志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元,王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元,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志金,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王志元诉王志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元于2007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志元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黄利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