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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蒙小兰、陈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小兰。被告人陈佳。被告人陈业强。被告人刘永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远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间,何某、陈某6(均已判刑)伙同陈某7东等人在博白县三滩镇学田村大塘坡队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伙同陈某1、梁某1、蒙某、陈某8、覃圣有、陈某9、覃小群、刘某、陈某10、陈某11、李某3(均已判刑)等人也先后入股该赌场,伙同何某、陈某6、陈某7东等人聚众赌博,对赌场进行管理,抽头渔利。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并认为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定罪处罚。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间,何某、陈某6(均已判刑)伙同陈某7东等人在博白县三滩镇学田村大塘坡队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伙同陈某1、梁某1、蒙某、陈某8、覃圣有、陈某9、覃小群、刘某、陈某10、陈某11、李某3(均已判刑)等人也先后入股该赌场,以“牌九”作为赌具,以推牌九、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且对赌场进行经营管理,抽头渔利。2015年5月4日晚,博白县公安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抓获陈某1、梁某1、蒙某及参赌人员陈某3、陈某4、梁某2、陈某5,覃某等人,依法扣押赌具“牌九”1副、木箱1个、赌资人民币2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2、陈某3、陈某4、梁某2、覃某、陈某5、黄某1、秦某1、张某1、叶某1、唐某、叶某2、黄某2、秦某2、叶某3、张某2、张某3、吴某1、叶某4、张某4、张某5、杜某、吴某2、叶某5、宋某、李某1、李某2、梁某1、陈某1、甘某、覃某、甘某的证言,同案人何某、陈某6、陈某1、梁某1、蒙某、陈某8、覃圣有、陈某9、覃小群、刘某、陈某10、陈某11、李某3的供述,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登记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四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中,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小兰、陈佳、陈业强、刘永东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小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陈业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刘永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审判员  沈洁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学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