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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先知、宋军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先知,宋军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先知,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军德,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宋先祥,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先知因与被上诉人宋军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先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先知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案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1673元,由上诉人宋先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皓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