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陈华正与向禄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正,向禄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151号原告陈华正,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向禄顺,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陈华正与向禄顺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正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 绍 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取比杰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