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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石下村民小组与英德市九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石下村民小组,英德市九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803行初19号原告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石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石下村)。地址: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7954366-4。负责人陈介钊,村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系原告石下村村民。委托代理人黄崇山,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九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镇政府)。地址: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府前路政府大院。组织机构代码:00731284-0。法定代表人李俊,镇长。委托代理人林建平,英德市司法局九龙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健莉,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下村要求确认被告九龙镇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下村诉称,被告因汕昆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成立汕昆高速公路英德段九龙镇征地拆迁领导小组。2016年11月23日,被告以汕昆高速公路英德段九龙镇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名义在原告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示》,公示内容为因汕昆高速公路工程涉及到线外改线、改水工程而需要补征土地。同年12月7日,被告又以汕昆高速公路英德段九龙镇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名义在原告村内张贴《征收土地、青苗补偿公告》及三改用地红线图。因《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三改用地红线图》道路方案需要征收原告十几亩基本农田,对原告村民造成很大影响,原告遂多次向被告及其上级部门提出修改意见,但被告未予采纳。2017年1月,被告按占用原告较多水田的方案进行施工。经查,被告因改线而需要补征的《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三改用地红线图》范围内的土地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告未取得该道路工程建设用地批复,也没有支付征地安置补偿费用,明显属于非法征收、非法占地行为。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征收占用案涉原告土地的行为违法;2.被告立即停止征收占用原告土地的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九龙镇政府辩称,一、被告非本案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协助汕昆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对九龙段的相关土地进行征收,根据英德市人民政府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金额。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被告只是镇级人民政府,被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本案土地征收方案是在考虑到原告的要求基础上进行更改的。被告协助汕昆高速公路英德市征地拆迁指挥部与施工项目部、村民共同商讨相关事宜,涉及到的村民认为对其生活耕作及其出行造成极大不便,便阻碍施工。被告多次向汕昆高速公路英德市征地拆迁指挥部提出改路改渠的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使用耕地,同时兼顾原告附近村小组吴屋村民小组与外界的道路连通,故征地亩数由原来计划的18.446亩减少至17.416亩。三、涉案土地的征收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汕昆高速公路及九龙服务区的建造需要改变原有的道路以及灌溉渠道,故本案的土地征收方案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告诉称被告没有按照原告村民同意的道路方案进行施工,但事实上,被告在考虑原告提出的修改方案基础上必须同时保障吴屋村民小组的道路通行及灌溉渠道的铺设,故原告所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缺乏依据。根据《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汕昆高速公路英德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英德市人民政府印发汕昆高速公路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奖励资金审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汕昆高速公路英德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汕昆高速公路英德段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所规定的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原告可得补偿包括土地补偿款215786元、青苗补偿费117510元,合计333296元,原告可以马上领取该笔补偿费用。因征地面积减少至17.416亩,补偿款总额将作相应调整。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经济损失,只是原告迟迟未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补偿费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石下村仍坚持列九龙镇政府为本案的被告。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的规定,征收土地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本案中,为确保汕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英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汕昆高速公路英德市征地拆迁指挥部,并制定了《汕昆高速公路英德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汕昆高速公路英德段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汕昆高速公路英德市施工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英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汕昆高速公路英德市征收农村集体用地留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多份文件。汕昆高速公路英德段九龙镇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是被告九龙镇政府应英德市人民政府要求而成立的,其受英德市人民政府所托对涉及该镇沿线路段的征地工作进行组织实施,被告九龙镇政府亦多次就相关征地工作向汕昆高速公路英德市征地拆迁指挥部请示汇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原告若对征地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列英德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其列九龙镇政府为被告属于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的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石下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英德市九龙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石下村民小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桂清审 判 员  邝正兵人民陪审员  梁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思然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