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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行赔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舒福田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福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赔初29号原告舒福田,女,194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雪苑路。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职务区长。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张守奎,职务局长。被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付绍玉,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福田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舒福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福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赔偿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福田撤回起诉。审判长 何 彬审判员 宋 冲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