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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于洪军与被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军,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70号申请人:于洪军,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宋秀华,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洪军与被申请人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洪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宋秀华所有的位于富裕县富裕镇四街(二中北)的房屋[房产证号:(2001)1159,面积120.63平方米]价值116,000.00元部分予以查封。本院对(2017)黑0227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乃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