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胡新城、胡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新城,胡志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新城,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滨,女,195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志强,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胡新城因与被申请人胡志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新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依据虚构的证据材料认定胡志强属于拆迁安置对象,享受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错误。即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提供不出证据予以证明。原审依据有关证据所作出的事实认定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新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