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62昆山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街道徐公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街道徐公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昆山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锦周公路南侧,机构代码:76415213-5。被执行人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街道徐公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路徐公桥,机构代码:K1226414-8。昆山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花桥镇曹安街道徐公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3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昆山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由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设立于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作出,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对本案执行依据,本院依法无执行管辖权,应不予受理;但因本案已立案,申请人现申请撤回执行,亦可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天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文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