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淑清与李雪秋、张雪峰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清,李雪秋,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财保9号申请人张淑清,女,1960月7日1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被申请人李雪秋,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被申请人张雪峰,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申请人张淑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雪峰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XXX(产权证号XXX号,建筑面积61.39平方米);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XXX(产权证号XXX号,建筑面积63.87平方米)的两套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张淑清所有的位于呼兰区幸福街XXX(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呼X**号,建筑面积402.06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淑清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雪峰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XXX(产权证号XXX号,建筑面积61.39平方米);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XXX(产权证号XXX号,建筑面积63.87平方米)的两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张雪峰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二、将申请人张淑清所有的位于呼兰区幸福街XXX(产权证号:哈房权证呼XXX字号,建筑面积402.0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担保人张淑清负责保管,但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三、以上一、二项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张淑清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悦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