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俊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恢46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俊英、王辉与被执行人陈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附:本通知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