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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刘俊英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恢46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俊英、王辉与被执行人陈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附:本通知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