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572王艳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5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艳敏,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2017年2月10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敏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艳敏在昆山市天鹅路纬创宿舍X栋XXX室内,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艳敏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艳敏向本院退缴人民币2000元,并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艳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扣押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艳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艳敏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艳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艳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预缴的罚金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二、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杨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