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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玉宝与王建、王兆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宝,王建,王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宝,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兆海,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陈玉宝与被执行人王建、王兆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34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8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自行将案件款过付给申请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民初134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 嘉 强审判员 王 连 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