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苏扬杰半导体有限公司与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扬杰半导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柳州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扬杰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创业园中路26号2。法定代表人:梁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孙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扬杰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9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冠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金福,被上诉人扬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孙雅、吴亚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冠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扬杰公司主张1568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扬杰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本案一审期间,扬杰公司并未提供采购合同传真件原件,仅提供了复印件,冠亚公司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一审判决认定扬杰公司已提供传真件,认定错误。2.冠亚公司与扬杰公司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一审法院依据扬杰公司提供的合同复印件,认定冠亚公司应给付违约金15680元,无事实依据。扬杰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采购合同,确认双方之间的货款总额为313600元,并认定扬杰公司主张违约金有合同依据,认定准确。冠亚公司逾期付款应当赔偿扬杰公司损失,一审判决按货款总额的5%给付违约金的同时,已驳回了扬杰公司一审诉状中同时要求冠亚公司给付利息的请求,判决给付的违约金金额与扬杰公司的利息损失相当,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扬杰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冠亚公司支付货款86328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冠亚公司支付违约金15680元。3、冠亚公司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买卖合同主体:扬杰公司与冠亚公司。2.合同标的物:半桥。3.合同约定货款总金额:313600元。4.冠亚公司已支付货款:227272元。5.冠亚公司尚欠货款金额:86328元。6.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按合同总额的5%罚款。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以传真方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扬杰公司提供的合同为传真件,一审法院对采购予以确认,故冠亚公司与扬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结合扬杰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和采购合同互相印证,证明双方之间的货款总额为313600元,冠亚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按合同约定还应支付剩余货款86328元。扬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属于造成的损失,对同一违约事实,扬杰公司既主张赔偿损失又主张违约责任,对扬杰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不予支持,扬杰公司主张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江苏扬杰半导体有限公司货款86328元;二、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江苏扬杰半导体有限公司违约金15680元;三、驳回江苏扬杰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江苏扬杰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二审期间,扬杰公司提交了采购合同传真件原件,拟证明其与冠亚公司曾签订书面合同,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冠亚公司质证认为,扬杰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上仅有一枚扬杰公司印章,而合同原件上有2枚扬杰公司印章,故对采购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扬杰公司印章的加盖时间做鉴定。针对冠亚公司的质证意见,扬杰公司补充说明:原件比之前提交的复印件多一枚印章是因为双方系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在回传时印章不清晰,故又加盖一枚印章回传,其提交的原件合法有效,冠亚公司的鉴定申请没有依据,扬杰公司不同意鉴定。本院认证意见为:冠亚公司一直否定曾与扬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现扬杰公司提交合同原件,冠亚公司又以与复印件不一致为由否定证据原件的效力,逻辑关系颠倒,其质证意见不能成立,对其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扬杰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扬杰公司无异议,冠亚公司提出:其与扬杰公司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未约定过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第6项即违约责任认定错误。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28日,江苏爱普特半导体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扬杰半导体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一审在卷证据《扬州市邗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实。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冠亚公司是否应支付扬杰公司违约金15680元。本院认为,冠亚公司与扬杰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扬杰公司已按约供货,冠亚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冠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依据扬杰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认定冠亚公司的违约责任,证据不足,但在二审中,扬杰公司补充提交了采购合同传真件原件,依据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冠亚公司应按合同总额的5%支付扬杰公司违约金15680元。一审判决裁判结果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卞国栋审 判 员  王方方代理审判员  曹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晓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