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颖琦与周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颖琦,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赵颖琦,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周丽,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赵颖琦与周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医疗费等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5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