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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匙琳芳与刘家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匙琳芳,刘家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366号原告:匙琳芳,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家元,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匙琳芳与被告刘家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匙琳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匙琳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玉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