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与高四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高四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9民初112号原告: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经营场所:红河县迤萨镇松花街。经营者:杨丽君,女,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红河县。经营者:蒋国永,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被告:高四代,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哈尼族,建筑工人,住红河县。原告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与被告高四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于被告已经付清建材款11774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了结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红河县三棵树建材门市负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