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唐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金炎、吴清甫、樊广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金炎,吴清甫,樊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唐执字第327号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地:唐河县友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理事长。被执行人:赵金炎,女,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新春街***号。被执行人:吴清甫,女,生于1963年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古城教办室宿舍。被执行人:樊广成,男,生于1956年5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古城温庄村吴庄**号。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唐民二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赵金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社借款6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18日起按月息9.6‰的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二、吴清甫、樊广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金炎、吴清甫、樊广成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清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清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执行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