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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幸福王朝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幸福王朝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4民初3903号原告佛山市幸福王朝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西围开发区二期松桥头A1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5385139F。法定代表人:王新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负责人:曹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燕,女,系被告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婉莹,女,系被告公司职员。原告佛山市幸福王朝金属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幸福王朝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保险金86488.5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险费,被告出具了保单(保单号:14104151900205730310)。现发生保险事故即2016年原告投保的价值86488.51元的保险标的产品遭水浸而报废,原告及时通知被告,被告亦查勘现场,但被告拒绝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幸福王朝金属家具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0000元(账号:44×××27,户名:佛山市幸福王朝金属家具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南庄杏市支行);二、原告佛山市幸福王朝金属家具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96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佛山市幸福王朝金属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青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洁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