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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5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贺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贺某某,男杨某与贺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某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贺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某车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贺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6年11月1日利息为15500元。本案执行费为95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2016)陕0402执154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