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廖宇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629号罪犯廖宇,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铅山县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五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台临刑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交付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执刑字第687号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1次、单项表扬3次。本院认为,罪犯廖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江萍审判员 蔡 霞审判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