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强、孔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孔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128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绪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洪绪镇。主要负责人:刘伟,行长。被申请人:李强,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孔莉,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绪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强、孔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鲁0481财保1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强、孔莉在银行的12万元存款。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绪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绪支行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强、孔莉在银行的12万元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绪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