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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行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秦德培、秦德厚等与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德培,秦德厚,秦德芳,秦德霞,秦德贞,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行终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德培,男,汉族,1949年8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德厚,男,汉族,1959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吴金花,女,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德芳,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德霞,女,汉族,1952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德贞,女,汉族,1944年9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五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印山路贵都花园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04686854229C。负责人沈道祥,该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德培、秦德厚、秦德芳、秦德霞、秦德贞因诉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雨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下称雨山区征管局)未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行初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德培、秦德厚、秦德芳、秦德霞、秦德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德培、秦德厚、秦德芳、秦德霞、秦德贞自愿撤回上诉和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秦德培、秦德厚、秦德芳、秦德霞、秦德贞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秦德培、秦德厚、秦德芳、秦德霞、秦德贞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各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秦德培、秦德厚、秦德芳、秦德霞、秦德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国庆审判员  夏雪梅审判员  焦明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亮亮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