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653谭银荣与吴汝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银荣,吴汝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2653号原告:谭银荣,男,1966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忠,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汝其,男,1951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谭银荣与被告吴汝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谭银荣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银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银荣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谭银荣已预交),由谭银荣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