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荣虎与涂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荣虎,涂心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4民初718号原告:彭荣虎,男,汉族,1966男10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胡明洋,男,汉族,正阳县法律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涂心伟,男,汉族,1983年10月0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彭荣虎诉被告涂心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跟随被告到杭州干活,被告共欠原告工资9040元,于2016年02月04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之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该款,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4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到杭州干活,被告欠原告工资9040元没有支付,2016年02月04日,经原告追要,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彭永虎杭州干活钱玖仟元整(9040元),保证2016年10月底前还清,欠款人:涂心伟,2016年02月04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该款,被告没有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40元及逾期利息。另查明,彭荣虎与彭永虎系同一人。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欠条一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庭审笔录相互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受雇与被告从事劳务,后就工资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904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904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涂心伟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9040元。被告涂心伟在给原告出具欠条时,欠款数额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相差40元,应以小写为准,按欠工资款904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对此项请求自愿放弃,该行为是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涂心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荣虎的工资款904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涂心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