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茂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聂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茂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聂华东,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董西选,临沂轩业建材有限公司,临沂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208号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茂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陆锦,董事长。被申请人:聂华东,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朋河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199255XR。法定代表人:唐志敏,董事长。被申请人:董西选,男,195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沂轩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团林镇埃沟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42091961。法定代表人:唐金峰,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状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9242507F。法定代表人:唐志敏,董事长。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茂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聂华东、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董西选、临沂轩业建材有限公司、临沂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茂元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上述五位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聂华东、临沂盛唐物流有限公司、董西选、临沂轩业建材有限公司、临沂盛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